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这份2005年3月5日试实施的《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而目前国内企业进入租赁行业根本没有准入门槛限制,这对市场的推动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济利润的驱使最终却造就了鱼目混珠的现状。大部分
叉车租赁企业尤其是一些“小作坊”,经营管理方面极不规范;无论是经营资质水平,还是规避风险能力都难以望国外企业之项背,更不必说与其同台竞技。而对承租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状况以及使用工况的评定,也仅限于业务员与承租企业沟通了解,根本没有规范的操作或类似法定的程序,当然也就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这些对租赁双方来讲都是不小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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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7/2 0:00:00